更生與清算的條件差別在哪呢?
項目 |
更生 |
清算 |
適用對象 |
有固定收入來源 |
無固定收入者 |
適用債務 |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或債務全額超過1200萬 |
財產 |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
變賣財產或等值的現金分配給各債權人 |
出庭應訊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
共同債務人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
職業 |
無限制 |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
生活 |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
註記 |
更生註記 |
清算註記 |
免責 |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
法院裁定之金額或債務之2成,經法院裁定負責者,才能免除所有債務。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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