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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預算看問題:法扶基金會只幫助有錢人?

 

 

【中時電子報蘇龍麒/專題報導】

由司法院捐助成立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簡稱法扶基金會),依其成立的母法「法律扶助法」第一條規定,法扶基金會成立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然而,實情真的是這樣嗎?待我們從A太太的個案看起!

慘遭詐欺 無緣法扶

立法委員黃宗源今年六、七月間,接獲A太太來電請求協助,訴說她慘遭詐欺的慘況,A太太不但沒有手機,也沒有市內電話,只能夠用公用電話打電話陳情,而A太太遭詐騙之後,詐騙集團還以高薪聘請名律師為他們辯護,讓她深感招架不住,希望黃宗源能夠給予協助。協調後,黃宗源將A太太轉由法扶基金會協助。

 一個月後,A太太來電泣訴法扶基金會不接受其個案,原因在於她雖然身無分文,卻有一個棲身之所,不符合法扶基金會的協助範圍。A太太最後無奈的表示,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她已心灰意冷,此後便音訊全無。負責接洽的黃宗源辦公室助理私下表示,他們非常擔心A太太就此走上絕路!

扶助規定 嚴而不實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而這個標準是由法扶基金會自行訂定。

如果依照所謂低收入戶的標準來看,其中有一項規定為「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因此,A太太的個案就因為有唯一的不動產而無法獲得扶助。但是除了低收入戶以外,對於其他弱勢者,法扶基金會就不必協助嗎?A太太難道不算是「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嗎?

 再從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來看,有部分資格請求法律扶助毋須審查資力者,包括:「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不過,該法條的第一項規定,卻經常被受害者家屬質疑為「保護壞人的法律」。

因為依照這條法規的定義,犯法者可以接受扶助,無法「證明自己夠窮」的受害者卻被拒於門外,這樣嚴而不實的扶助標準,難怪A太太感慨萬千了!

免費法扶? 變相要錢!

 就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的規定看來,法扶基金會的成立就是為了幫助弱勢,但是細讀法律扶助法的內容,就會發現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會決定給予申請人法律扶助時,應視申請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為部分扶助時,申請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由分會先行墊付。申請人之資力狀況、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換句話說,請求法扶協助是否要收費,全部都由法扶基金會決定,並非一般人所認知的「免費服務」。只是,已經是低收入戶的弱勢族群,他們因為請不起律師而需要求助於法扶基金會,這樣的人還繳得起費用嗎?

 法扶基金會雖然由司法院補捐助成立,但是總額上限為一百億元,以一百億元的茲息做為法扶基金會的支出來源。為了讓法扶基金會能長期生存下去,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超過基金會所訂標準者,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這樣的規定讓法扶基金會在接案時,如果案子本身「不具財產價值」,相當容易遭到拒絕;這樣有差異的法扶,如何濟弱扶貧?

預算驚人 法扶無能

 然而,法扶基金會真的沒有錢嗎?其實不然!依照司法院九十七年度預算書編列來看,歲出捐助法扶基金會三億元、補助法扶基金會業務費用六億四千七百四十九萬六千元,總計法扶基金會可動用資金有九億四千七百四十九萬六千元。這樣的預算數字究竟有多誇張?如果以學生經常光顧的國家圖書館來相比,一年也僅編列三億八千八百四十三萬九千元,連法扶基金會的預算一半都不到。

法扶基金會獲得司法院的高額捐助,呈現出來的服務與態度,卻完全照顧不到弱勢族群。黃宗源表示,法扶基金會如果不能改善他們的服務態度與做法,他將提案要求把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的九億四千七百四十九萬六千元,刪減三億元、再凍結三億元,他要求法扶基金會與司法院說清楚講明白,預算才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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