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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公司是否應配合扣押員工之薪資?
第三人公司收受執行分署扣押兼收取員工之扣薪命令時,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及第115-1條規定,
第三人公司應依該執行命令按月將義務人薪資依命令內容之比例解付執行分署或移送機關,
如員工於執行命令送達時已離職,第三人公司應於十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如果第三人公司未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解付員工薪資時,
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申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逕向第三人公司之財產執行,
因此第三人公司實質上是有義務依執行命令扣押員工之薪資,
以避免公司自有之財產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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