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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專欄/執業律師
隨著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以及法規制度的健全,保險已然成為國人喜愛的金融商品類型。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也常常會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可隨著保險的投保率不斷創新高,國人平均每人持有2.6張保單。也衍生出許多實務議題與司法爭議。去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就特別對於人壽保單的「保險藏錢」概念,提出否定見解,債務人未來,似乎不可以再利用保險隔離財產,躲避欠款了。本文以下擬就人壽保險可否為強制執行標的,對相關的大法庭見解,以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等進行分析與說明。
一、大法庭裁定見解!保單不能藏錢了!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在去年底,做出了有關人壽保險是否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裁定,該裁定認為,保險契約中所謂「保價金」雖然是由保險公司收受,但目的是用來支付,要保人本身保險所需的費用,所以實質上歸屬要保人,倘若要保人欠債,也並非不能執行。因此債權在申請強制執行時,自可以請法院命終止壽險契約,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人壽保險也將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保單藏錢的概念,恐怕不復存在。
二、沒繳稅款、罰款,可能影響保險理賠?
自從去年底大法庭裁定出現,許多債權人紛紛採取行動,向債務人的保單出手。其中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各政府機構,以及保險業者了。根據新聞報導,光是北區國稅局,在裁定剛出的三個月內,就已追徵到千萬稅款。無論是國家或是一般債權人,請求解除保單取得解約金,也不再需要經歷漫長訴訟,保險公司也不用再負擔敗訴風險,支付解約金承擔額外的遲延利息。然而對於債務人來說,如若真的出現長期欠稅,或是遲遲不繳罰款的情形,保險契約的解除,就當然可能會影響到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至於保險所掛的附約是否一同失效,則會依照簽約時,所作之約定為準。
三、欠錢不還,債權人怎麼查詢保單強制執行?
1.取得執行名義
債權人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依法須憑「執行名義」。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等裁判,或有法庭上和解、調解、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皆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申請名義。
2.自行調查或向法院聲請命保險公會查報
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還需要自行查明債務人財產,告知法院債務人有這些財產,請法院協助變賣清償。因此債權人除了可到國稅局等稅務機構查詢債務人財產外。若有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保險契約,也可向法院聲請對保險公司核發執行命令。
透過去年底的大法庭裁定,突破了向來人壽保險概念中「保險藏錢」的概念。不僅更加完善的保護了債權人的財產權,也改善了現今社會上許多,透過保險規避債務的不法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縱然大法庭認為,人壽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屬於可受強制執行的範圍。不過,債權人在聲請執行之前,也應該先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為首要執行對象,如若真的執行無果,債權人才能向法院提出保單解約的要求,由法院審酌雙方經濟狀況,以及保單樣態,做出是否命解約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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