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二次協商
適合對象:曾參與前置協商或95年銀行公會協商者
二次協商種類:
1.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主要是針對已經毀諾的債務人,只要出面與最大債權協商成立並簽約,其餘債權銀行即比照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條件辦理。
缺點:各家債權銀行及資產公司需分開繳款,有 個別的 協議書,毀諾後銀行的利息違約金可能加計上去
2. 債務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
是針對目前95年銀行公會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還在履約中的客戶,因繳款有產生困難者,在未毀諾前就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變更還款條件,請申請剩餘金額降月付金利息、展延還款,最長可達180期0%利率,但需提出相關證明,如收入降低,增加扶養支出,其他變故原因等等
二次協商時間:1~2個月
一旦形成協商毀諾,銀行為了追回欠款,將會採取以下的措施:
1. 上傳紀錄至聯徵。
2. 頻繁的催收電話。
3. 無法申請銀行貸款。
5. 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有財產者強制拍賣
6. 欠款回歸原本利率並加計違約金。
綜合以上協商毀諾的後果非常嚴重,幾乎對於日常生活的大小事,都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建議財務出現狀況可盡早申請二次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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