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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有黑洞,全民冤大頭!?

 

 

【大紀元1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胡守得、劉志原╱台北報導〕

法院常受理要求清償借款的民事案,有一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一千多萬元借款案,乍看起訴內容很尋常,仔細一瞧,是經由“ 法律扶助金會”把關後審準的扶助案件,是由國家出錢幫當事人請律師打官司!

“有沒有搞錯!原告有一千萬元借人,竟然沒錢打官司?還向法扶會申請救助,而且還獲准?”一位法官為之傻眼,嘴裡叨唸著。

北部某地院受理一件否認子女的家事訴訟案,案情單純,只要鑑定DNA,勝負立判,這種案子,家事法官通常依職權主動介入審理,那用得著律師上場? 沒想到,它也成為法扶案件,法扶基金會出錢選了位律師,幫原告打官司。

 

有錢人也鑽法扶

但比起一名曾任法扶律師者的遭遇,前述又不算什麼了。

一位司法官轉任律師,熱情地投入法扶行列,但實際接觸後,熱情消退,他舉親身經驗說:“想想看,我抱著做好事的心情,出庭幫窮人打官司時,卻看到接受扶助的'窮人'開著雙B來開庭,心中是何滋味?”那一幕場景震撼他的心靈,久久無法釋懷,心念一轉,從此不干了。

今年7月1日, 法律扶助制度上路了;人窮,沒關係,因為此刻起,窮人也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幾個月下來,的確有上千貧苦人家,在司法訴訟方面獲得應有幫助,但在好的一面之後,卻有愈來愈多法官或辯護律師,發覺其間有些問題;隨著業務持續運作,他們認為問題愈來愈大,令人無法理解、難以苟同的扶助個案,愈來愈多。 若干法官直言,“扶助黑洞”已出現,制度與執行面若再不修改,“就太可怕了”。

法律扶助制度有兩個層面,一是法扶辯護,由律師向基金會登記,排班接案,一案多半可收三萬元,由法扶會支付;二是訴訟救助,符合一定條件者,被告或原告都可向基金會申請暫免裁判費。

 

法扶律師偏愛民事案

現在,問題來了。

法官認為,最該扶助的案件應是刑事案,但實務上法扶律師偏愛民事(含家事),不願碰麻煩的刑案;相對地,有些案件並不需要律師協助,卻仍派律師幫忙打官司;至於被告是否真的無資力? 應該查清楚,卻馬馬虎虎;有些案件核准扶助後,就算法官察覺有疑點,法扶會的態度卻是“我說了算”,我行我素。

法官認為,結果一些法扶案件到了法院,好像在演肥皂劇,荒腔走板;明明應該是幫窮人打官司,卻變成國家花錢幫有錢人打官司,例如,開雙B或借出鉅款卻哭窮的原告可獲扶助,還有老榮民訴請與中國籍妻子離婚案,老榮民狀似貧寒,但法官得知他名下有不少股票。

既然法官輕易獲知真相,則前端把關、審核的法扶會,為何不知情? 只是一時糊塗?

還有一件請求生活費四萬元而獲法扶的家事案,裁判費不過一千多元,一查,女方剛打完“前一攤”家事官司勝訴,先生陸續將房子、車子過戶給她,她卻被認定為拿不出一千多元的“窮人”,法官覺得實在不符比例原則,女方則抗辯說,房子公告現值僅一百多萬,法扶會規定的是四百萬以下(實際市值約為公告現值的三至七倍),她當然符合。

 

濫準案件多全民買單

有一件離婚官司的男方獲得“訴訟救助”,因他提出六十萬元債務、車貸(母親名下)等欠債,以及每月可動支的金錢額度也合救助規定;但法官認為,只要民眾“夠聰明”,打官司前有計劃地舉債,讓自己合乎形式上的規定,不就可以達到“我打官司、國庫買單”目的? 對於這種案件,應該好好查清楚才對。

幾位法官異口同聲,“好人我來當、錢由全民付”的濫準案件,不勝枚舉。

但法扶會也有話說,自認對於每件申請案,都已嚴控成本,又說,應該站在人民的立場來審核,不能過度設限。

法官則說,可以不過度設限,但至少申請人的財力背景總要查明,該給才給,不該給就要適度把關。

有些法官聽說,不少扶助案件,不待申請人提出文件證據,只面談後就做出判斷;法官認為,法扶會還振振有詞說“我們是非文件主義”,若真這般審查,申請人只要裝個窮酸樣,不就結了? 難道申請人會自曝“其實我很有錢”嗎?

有法官批評,法扶會寬待申請人,不只是對申請人做好人,還兩邊當好人,另一邊的對象,就是年紀大、生意不佳而投入法扶辯護的律師,以及年輕沒經驗,先找這個舞台來訓練自己辯論功夫的律師;法官肯定有不少優秀律師為公益而投入法扶辯護,但無可否認,圈子裡“老弱殘兵”也大有人在。

法官們很氣,氣的不只是種種“疑似涉嫌”利人(輕易讓申請案過關)、利己(圖利老弱辯護群)的作為,還氣法扶會不理會他們的合理質疑;不少法官無處發洩,只能上法官論壇網站在線上大發牢騷,說:“法扶會簡直是'法官的太上皇'”。

 

 

 

什麼是“法律扶助基金會”?

它是依法律扶助法的規定成立,以“公辦民營”形態為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主管機關是司法院,由國家編列預算替弱勢者聘請律師打官司,凡合法居住於台灣者,不論國籍,只要經審核符合無資力規定,即可受法律扶助。

至於原本幫弱勢被告辯護的“公設辯護人”,已多年未招考,且遇缺不補,任務將由法律扶助制度漸進取代。

申請法律扶助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所提出的案件不能顯無理由,二是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戶,或資產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基金會自行設定可予扶助的標準如下 :

單身戶或兩人家庭部分:在台北市每月可處分收入在兩萬八千元以下、高雄市兩萬三千元以下、其他縣市兩萬兩千元以下及可處分財產在五十萬元以下。

三人家庭或四人家庭部分:月收入三萬兩千元至四萬八千元不等,可處分的資產不包含公告市值四百萬元以下的自宅或自耕農地。

以台北市兩人家庭為例,若每月可處分收入在兩萬八千元以下,擁有的房屋公告現值在四百萬元以下,即可申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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