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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負擔費用情形?

 

 

 

  • 一、當您的案件在扶助過程中或是案件結束後,發生需要繳納跟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時(例如:裁判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等),可以向法扶申請支付,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

 

二、如您通過申請,而於扶助過程中欲請求之金額高於500萬元,或請求金額可能有不合理的情形時,扶助律師需依規定回報本會,並應針對請求金額是否合理重新審查。

 

三、「回饋金」、「撤銷金」或「已代墊分擔金」之說明:

 

類型

回饋金

撤銷金

已代墊分擔金

什麼情況需要繳費

如果您因為法扶的律師協助打官司,而得到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的現金、動產或不動產等財產時,您有可能要回饋基金會為您支出之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費用,這就叫做回饋金。

審查委員會將決定您是否要繳納、要繳多少及繳納期限。

債清案件因為是為了要解決債務問題,受扶助人不會因此獲得任何財產,所以不會有需要交回饋金的情形。

當本會指派律師協助您打官司後,發現您在申請時對於案情或經濟狀況有隱瞞或提供不實在的訊息,法扶將撤銷對您的扶助,您應返還本會為您的案件所支付的律師費及訴訟相關必要費用。

如果您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而審查委員決定部分扶助時,您要自己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這時候,如果您自己負擔有困難,可以向法扶申請先墊付,而經審查委員會同意幫您代墊,在扶助律師辦完後,您就需要返還法扶為您代墊的律師費及訴訟必要費用。

有困難怎麼辦

可以向本會說明困難,申請減少應繳納的金額,或向本會申請分期付款。

不繳納的結果

如果您符合要繳納的條件,而且沒有困難,卻故意不繳納時,本會將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您名下的財產。

計算方式

例如:本會為您支付了一、二審律師酬金總計7萬元,另繳納給法院的裁判費用2萬元;您因為本會律師幫忙取得了80萬元,需要回饋的可能金額是(7萬+2萬)X50%=4萬5千元。

例如:本會為您支付了一、二審律師酬金總計7萬元;代墊繳納給法院的裁判費用2萬元,所以您應該還給本會的金額是(7萬+2萬)=9萬元。

例如:審查委員會決定律師酬金為3萬元,但因為您的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故需分擔1/3的律師酬金,也就是1萬元,但如果您有困難無法立刻繳納,可以申請本會同意代墊附1萬元,律師辦理完成後,您應該給我們的金額是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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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專業服務:

協助債務人申請債清條例前置協商-

將循環利息20%,無期限債務 180期0%月付金降低

協助債務人申請債務更生-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金額*72 期 = 打折並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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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債務人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

參加過95年一致協商 降低月付金及利息

 

 

 

 

 

 

 台灣金融財富重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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